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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年来,随着用工形式和用工主体的多元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新特点。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大兴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地产公司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司以业绩不合格辞退,后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员工赔偿金16万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但被法院驳回。 2004年10月,甲某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2019年3月,甲某因打卡权限被封,与公司沟通后得知其考核结果排名靠后,属于“业绩淘汰”范围,并在企业系统中给她标记“离职”。公司称为甲某进行培训和调岗,但甲某擅自不到岗,应视为自动离职。甲某主张对此不知情,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甲某赔偿金16万元。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万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因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未举证证明业绩考核制度送达到甲某,也未举证证明考核结果的计算依据,故法院对业绩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不予认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对甲某进行业绩淘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为甲某调岗或培训,也未对其在系统中操作“离职”的事实予以合理解释,故法院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为甲某调岗以及甲某自动离职的事实不予采信。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因甲某拒绝调岗和旷工将甲某的劳动关系解除,但未能就解除甲某的事实及程序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属违法解除,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向甲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官解析,近几年,受房地产市场影响,房产经纪公司较以往更加注重“降本增效、开源节流”,从实际用工上看,许多企业通过调整工资构成及比例,实行“业绩淘汰”制度,刺激房产经纪从业者不断“优化”。企业用人导向的精细化管理有利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促进服务品质提升和行业健康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虽然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但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事由和正当程序,仅以“业绩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完善、规范绩效考核制度,多采用正向绩效激励方式,对业绩未达标的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帮助劳动者提升专业技能,从而促进劳动者个人能力与用人单位效益共同提升。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
🖌(撰稿:司空旭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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